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海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拆除在海塘及沿塘涵闸管理范围内影响海塘及涵闸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