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