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