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

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