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