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