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