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