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