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