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九条已修改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