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