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款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对上述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