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移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验收之日起七日内签署验收确认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