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