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