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推进开发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发展乡村旅游。市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区、县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旅游、农业、公安、工商、环保、食品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乡村旅游服务的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