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