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条已修改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