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