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