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其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其辞职的决议,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公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其辞职,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