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