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是经政府或者有关领导人决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