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