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