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利息,下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