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