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