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