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