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