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