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