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