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蚕种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