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第十五条已修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或者姓名,生产、经营蚕种类别,生产地点,经营方式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