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必要经费开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