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