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妨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