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妨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