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