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