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