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推荐或认定科技创新平台时,应当将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