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促进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