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