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将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的记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档案。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