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宣传、推销专利技术和产品,应当明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市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广告。

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标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