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工作。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