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七条已废止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所列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办法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费核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