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第十一条已废止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书面通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