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八条有效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四、五、六、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代表议案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收、分类、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