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进行审议,并且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决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